据中国绿色时报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2月10日报道- 2010年12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就“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森林退化排放和森林保护、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碳储量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议题分别通过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关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问题的政策方法和激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可持续经营和增加森林碳储量的作用”的决定;二是关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决定。
中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摘编了坎昆气候变化大会关于林业议题的两项决定,并将其主要内容分别刊登在《中国绿色时报》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2月10日的国际新闻版上。两项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问题的政策方法和激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可持续经营和增加森林碳储量的作用”的决定(主要内容)
1.鼓励各发展中国家根据各自能力和国情,通过林业部门开展下列活动以减缓气候变化:(a)减少源自毁林的排放;(b)减少源自森林退化的排放;(c)保护森林碳储量;(d)森林可持续经营;(e)增加森林碳储量;
2.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可预见的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的前提下,要求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和各自能力采取如下措施,以确保相关林业活动的开展:(a)制定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b)根据国情和第15次缔约国大会 第4号决定的条款及相关说明,建立国家级森林参考排放水平和/或森林参考水平;(c)根据国情和第15次缔约国大会第4号决定的条款及相关说明,建立一套稳固、透明的国家森林监测体系,以监测和报告所开展的林业活动情况;如条件适当,应以监测和报告国内地区性活动情况作为过渡措施;(d)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各国应建立一个信息支撑体系,提供各国开展林业活动的信息,通报落实和遵守本决定附录Ⅰ所述的保障措施的情况。
3.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时,重点关注导致毁林和森林退化的各种原因,土地权属问题,森林施政问题,妇女参与问题等本决定附录Ⅰ第2段所述的保障措施,确保各利益群体,尤其是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全面有效的参与。
4.发展中国家应分阶段开展林业活动:首先制定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政策和措施以及能力建设计划;其次是实施国家政策、措施以及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技术开发和转让活动,以及基于结果的示范活动;最后开展的具体活动要完全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即“三可”)要求。
5.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国情、能力和获得的支持来确定如何开展各项林业减排和增汇活动和选择开展活动的起步阶段。
6.要求公约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就本决定附录II中所述问题制定工作计划;
7.各缔约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支持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政策和措施,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技术开发和转让,开展能够展示行动效果的示范活动以及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8.为确保林业活动的全面开展时所需要的资金支持,要求各缔约国继续讨论所需资金的来源,并及时报告此项讨论的进展情况,包括就此问题向第17次缔约国大会 提交具体建议。
9.要求各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上充分协调开展的各项林业减排和增汇活动,并提供相关支持,确保各项林业活动顺利开展。
10.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方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二、关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决定(主要内容)
1.《京都议定书》关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开展应符合《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目标、原则和通过的相关决议,并沿用第一承诺期的原则。
2.对森林、造林、再造林、毁林、植被恢复、森林经营、农田管理和草地管理的定义要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所采用的定义表述保持一致。
3.“在就发达国家2012年后如何继续按照《京都议定书》框架承担减排义务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应考虑,在《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的第二承诺期内是否对发达国家的森林经营活动的碳源/碳汇设置上限,并关注如何应对不可抗拒力对森林碳源/碳汇的影响。
4.2011年2月28日前,《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应根据本决定附录Ⅱ第I部分的要求,向秘书处提交本决定附录I中所述的森林经营活动参考水平的最新信息。
5.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根据上面第4条要求提交信息后,要求秘书处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成立审评组,并根据本决定附录Ⅱ第Ⅱ部分的指南要求,对所提交的信息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结果将供下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考虑。
6.《京都议定书》下的各缔约国应当继续就2012年后第二承诺期内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相关定义、模式、规则和指南等问题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