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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生物多样性现状与保护措施

《世界林业动态》2012年第30期报道-

一、生物多样性概况

印尼陆地面积仅占世界陆地面积约1.3%,但却栖息着约32.5万种野生动植物,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极高的国家之一。印尼生物地理区跨东洋区和澳洲区,加之岛屿国缘故使生物在岛屿单位上被隔离、进化等原因,使印尼拥有多样化的生物品种。但是,随着木材采伐、泥碳林转变为油棕榈种植园以及矿山开发,作为生物栖息地的热带雨林正在不断减少。此外,防止森林火灾及非法开发和非法采伐措施不利等也是导致生物栖息地减少的重要原因。

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单中,以印尼为栖息地的动植物很多被列入该名单。而且,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所记载的禁止商业交易的953种(包括种、亚种和个体群)动植物种中,也有很多是以印尼为栖息地的动植物种。

印尼政府以林业部为中心规划并制定了野生生物保护方案。管理国立公园等保护区的是林业部,但同时以WWF、保护国际(CI)、大自然保护协会(TNC)为主,还有很多的环境NGO在印尼实施了项目,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生多样性条约工作主要由环境部负责,但该部的生物多样性相关业务是以有关机构的对策总结及普及启蒙为主,而没有实际管理权。印尼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IBSAP)所记载的72个行动计划中,除环境部外,涉及林业部、海洋水产部、科学院等3家机构20个以上的计划。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除野生生物管理、繁殖、交易限制等直接的生物管理外,还涉及栖息地保护、调查研究、普及启蒙、住民的经济援助等多方面内容,在此仅介绍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措施。

二、保护区管理

根据印尼林业部2010年10月发布的统计,除可转换生产林外,森林区域面积为1.1亿hm2,约占国土的58%(与实际森林面积有所偏差)。印尼的森林基本上为国有地,依据森林法进行管理。在国有地中指定了6种保护区作为保护林林地。其中,国家公园每处占地面积最大,全国50个国家公园占保护区总面积60%(2009),在50个国家公园中洛伦茨Lorentz)和科莫多(Komodo)等6个国家公园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国家公园内的行为限制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也有针对违法者的罚则。国家公园一方面以保护为中心,一方面开展限定的自然观光利用,其他保护区或以专门保护为目的或以大众观光游憩为主要目的。在专门以保护为目的的保护区,因没有游客带来的经济收益,所以很难得到周边居民的理解。

各类保护区的管理分别由国家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是在每个公园内设有国家公园办公室(BTN),由林业部职员直接管理。大森林公园交给州政府管理,其余4种保护区由各州设立的1个自然资源保护办公室(BKSDA)负责管理。在主要地区都设有若干个被称为地方办公室(section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在该办公室下面配备有1~2人的景区办公室(resort办公室)。

在保护区管理中,BTN和BKSDA的情况大不相同。二者相比职员人数差别不大,但BTN的预算要大于BKSDA。与BTN管理着单个面积较大的保护区相比,BKSDA则在较大的范围内管理着零散分布的小面积保护区,管理密度很大,并负责州内森林防火措施以及对野生生物交易的监督。对与BTN的差距,BKSDA职员普遍表示不满。

但是,即使是国家公园,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确实得到保护的并不多。对非法采伐及非法居住者的管理很棘手,很多工作毫无进展。现在,所有的国家公园都制定了管理计划(包括20年计划、5年计划和年度计划3种),也进行了区域规划,按照区划进行监控及环境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但管理计划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保护区管理应开展区域内动植物的登记造册、重要生态系统的选定、重点场所的监控等,而且为此要进行职员教育、推进与科研人员的合作等。在日常巡视中,也要对亲眼看到的动植物及非法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整理等,依据这些情况制定并实施管理工作的方针,但是开展这些工作的办公室并不多。

2006年公布的大臣令使保护区管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保护区区划中承认允许居民居住的特别区域,改变了以前在国家公园内不允许农地及居住地存在的方针。在新的方针下,要求公园职员通过与住民的交流提供一些方便,同时提供共同管理靠近地界保护区的技术。现在,林业部已提出推进各办公室与住民合作管理的方针,并提倡根据现场职员收集的信息及策划制定管理办法的作法,而不是由上至下的管理办法。这种根据当地实情制定方针的管理方向是好的,但是对各办公室来说,提高职员的能力是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印尼的保护区管理中,NGO及各国合作伙伴也开展了积极的活动,尤其在老虎及猩猩等濒危大型哺乳动物栖息地的苏门答腊岛及加里曼丹岛,也有与BTN及BKSDA合作的项目。相反,在苏拉威西岛、巴布亚岛、马鲁古群岛等,NGO的活动较少。在职员教育水平及办公室的管理能力方面,苏拉威西岛及巴布亚岛也不如其他岛屿。在这些地区,作为保护对策提出的方案是,通过居民教育和某种方式的援助与居民产生互动。针对居民的环境教育和管理者的职员教育是当务之急,但林业部认为“要产生效果还需要时间”,没有对环境教育注入力量的意愿。NGO对环境教育也是消极的。

具备区域内动植物详细名录的保护区很少。有的地区仅保留有某一时间的调查结果。要获得更充实的结果,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向,就必须积极地与科研人员交换信息并开展合作,但由于强调遗传资源保护,对研究活动的审批也很慎重。

三、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区以外的地区,也存在着对于特定种而言的重要栖息地。NGO及研究人员一旦发现有开发行为,也会将情况报告给地方政府,但很多情况下都被政府忽视。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希望搞点开发,就连保护区也有很多要求林业部允许其开发活动。

在保护区以外栖息地的保护很困难的情况下,根据生物保护法实施了种一级的交易限制及保护繁殖等措施。生物保护法指定了保护种,对指定种,无论生死都禁止采集、损坏、运输、销售等行为。而且,作为林业大臣令,颁布了“种保护战略2008-2018”,提出了每个分类群优先保护的种,明确了这些种的保护方针。对于被列为优先保护种的物种,林业部逐步制定了行动计划,2011年3月公布了猩猩、犀牛等4种动物保护计划。现在正在制定倭水牛(anoa)行动计划,并预定同时发布栖息地调查、防止非法捕获和非法交易、普及启蒙等计划的优先度和年度日程。

在印尼被捕获的珍惜种被走私到国外的案例很多。当地居民捕获的主要目的是食用,而对国外出口的动植物主要用于宠物、药用、装饰等。非法交易的监督由自然资源保护办公室(BKSDA)负责,但该办公室不具备充足的人员及完善的体制,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在非法捕获的保护种个体被发现后被暂时收容及野生复归的过程中,NGO及民间动物园等也给与了协作,此外也有NGO在主要港口进行监视的案例。现在,林业部在苏门答腊岛和加里曼丹岛共建有4处猩猩野生复归救援设施,但野生动物的食物供给等必要预算由NGO解决。

作为物种保护的基准,最一般的是濒临灭绝的危险性,各国都按照物种的濒危程度制作了濒危物种名录,但印尼没有。印尼的现状是将IUCN的红色名录、CITES的附属文件列入的种作为国家红色名录的代用物种。由于印尼国土辽阔,城区以外的道路恶化、调查研究所需经费不足等,所以很难收集到能给予客观评价的数据。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课题

印尼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以生物保护法和森林法为基础。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语定义、限制行为及罚则等,结构完善。但条文的细节解释有很多暧昧之处,而且缺少对详细事项加以规定的多项政令。在基于生物保护法所应有的13个法令中只有2个通过了确认。从法律明确禁止的保护种捕获及森林刀耕火种仍然存在的实际情况看,印尼应优先解决切实遵守现行法律的体制问题。

另一个应优先解决的问题是,对保护区周边居民的教育。保护区周边的居民出于生活经验认识到采伐森林就会使河流的水量减少,容易引发泥石流,但因缺少收入来源,所以仍然砍伐森林。居民仅把森林视为有经济价值的对象,与环境教育相比,更多地要求教师传授用于提高生计的知识。很多居民对与环境相关的知识不能理解,环境教育就无从谈起,制作教材散发也不解决问题,因此对当地人的环境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