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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森林公有制的确立和土地使用权制度

日本《山林》2012年10月 - 报道了日本鸟取环境大学教授根本昌彦的文章,介绍了加拿大森林公有权的确立和林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

    一、加林业近况

加拿大的森林面积达到4.2亿hm2 (Luckert et al.2011),是世界屈指可数的森林大国,也是世界最大的木材出口国。

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和东部的魁北克省及安大略省是主要的木材生产大省。近年,东西横跨加拿大的北方森林资源的充实使木材生产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但由于美国住宅市场萧条等因素的影响,在近10年的时间里木材生产在逐渐缩小的趋势下浮动。木材出口额已从2000年前后的4万亿~5万亿日元的规模减少至2010年前后的2万亿~3万亿日元,几乎减少了一半。但是,近2年在全国木材出口振兴对策的推动下,通过开拓中国市场等使木材生产和出口基本上都处于恢复的状态。

二、森林所有制结构及管理权划分

加拿大森林的所有制结构为,公有林占93%,私有林仅占7%。在公有林中,省有林占77%,联邦有林(国有林)占16%。在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中,公有林占有率在美国为38%,在澳大利亚达到72%,但还没有像加拿大那样达到93%的国家。

在加拿大,也有私有林分布较多的省份。例如,私有林率在东部的爱德华王子岛为91%,新斯科舍省为68%,新不伦瑞克省为50%。联邦有林仅分布在加拿大西北和北部的育空、西北、努纳武特3个地区及原住民居住地、军事用地和国家公园内,几乎不开展木材生产。

森林相关产业中,联邦政府的权限涉及到国际贸易及省际贸易、跨省的生物种保护级管理,以及国际公约的缔结等。而包括一般立法权在内的森林管理的大部分权限归属于省政府负责。

三、加拿大土地使用权制度

加拿大是以省有林占优势的所有权结构。在这个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应该是政府给予民间的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而不仅仅停留在利用权上,应该理解为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存的绝妙的政策工具(Luckert et al.2011)。也可以说,这是一方面顺应时代要求,一方面通过权利及义务的修改、能够调整森林管理和利用的平衡的工具。

加拿大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始于建国时期各地土地资源的公有化。即加拿大联邦在1867年通过《英属北美法》后作为英联邦下的自治领成立时,根据《英属北美法》规定,森林等省内资源归属于各省管辖权之内,而且这条规定一直沿续到现在的加拿大宪法(1982年制定),成为延续至今的基本原则。

当时,人口少,预算受到限制,省政府发行了允许利用森林资源的各种许可证,并呼吁私人投资。在赋予木材收获的权利中,许可证取得者通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租赁费和税金等,为确保政府预算做出了贡献。而且,对森林管理也担负着各种责任,如当时防火的责任非常重要。

这种被称为公有土地上的林地使用权体系,是19世纪30年代在新不伦瑞克省开始的,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当时的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联合后组成的州(现在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也采取了这种管理体系。加拿大温哥华岛殖民地政府通过1865年土地公告也采取了这种管理体系,而后被1866年将温哥华岛合并的BC省殖民地政府所接受,此后成为整个BC省森林利用方式的雏形。现在的基本结构也是当年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