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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森林采伐权制度改革与森林管理问题

《世界林业动态》2013年第22期报道 - 日本《山林》2012年11月报道了日本鸟取环境大学教授根本昌彦的文章,介绍了加拿大环境、原住民与森林管理问题。

一、20世纪中期的森林采伐权改革

20世纪初期,美国第26届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致力于自然保护,并任命吉福德•平肖特为美国第一任林业局局长,推广了合理的“管理=保护”的理念。可以说,美国在经过自然掠夺的时代之后,开始进入了森林管理的时代。

这种理念影响到邻国加拿大。当时,在加拿大国内,希望将西部地区的森林拍卖给民间的呼声强烈,但是,受到美国的影响,加拿大第8任总理威尔弗里德•劳雷尔设立林业部,采取了由联邦政府主导的森林保护和制度强化的方针。

此后,在西部各省,省政府接替林业行政工作后不久森林保护得到了重视。与开发压力相比,资源实际上是无尽的宝藏,因此在设立土地使用权时企业承担了森林防火等责任,但却没有造林的义务。采伐向深山地区推进。

到20世纪中期,森林采伐权制度出现问题:①预计资本集约化的企业生产规模将会扩大,需要建立木材的稳定供应体制;②省政府的森林管理负责人等在采伐和更新的不平衡突显的情况下,对未来的木材供应深感不安;③地区社会需要的不是一时繁荣的产业,而是长期稳定的产业基础。

作为对策,加拿大各省政府推进了较长期采伐权的发放和可采伐林木蓄积的设定,即基本上采取了地区层面和材积层面的2种管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规定区域的管理交给企业,以维持地方社区的繁荣为目的,而且允许许可证反复延续。这是基于通过保障企业的权利实现负责任管理的哲学思想。第二种方法是政府负有管理的责任,行使一定材积的分配权。一方面将木材分配给需要资源的个人及企业;另一方面,根据对这些个人或企业做出的经营及技术水平低,不能让其管理森林的判断,省政府成为亲自管理森林的主体。在立木材积的管理上,也存在着采伐权保有者没有确保森林资源的长期存在。

20世纪70年代以前,加拿大各省的森林政策是优先支撑经济增长,土地使用权为林产企业有效开展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提供了框架。结果,辽阔的原始林被开放,新的社区在各地出现,就业增多,由此也换来了省政府收入的稳定增加。

二、环境、土著居民和森林管理问题

但是,70年代后半期以后,加拿大林产业进入了重大转折点,即涉及到环境及土著居民的新价值观席卷了那个时代。加拿大各地的环境NGO及土著居民封锁道路及铁路,有时还将问题诉诸法庭。

关于环境问题,在政策上通过可持续森林管理(SFM)加以应对。各省相继修订了法律制度。典型的案例包括,1994年BC省的森林作业法及同年安大略省的省有林可持续法、阿尔伯塔省的基本规则等。最近,又引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SFM标准及指标制度。例如,2004-2005年,魁北克省大幅度下调了年允许采伐量,采用了生态系统管理。

结果,对森林采伐权保有者进行的严厉收缩,导致企业业绩的恶化。通过对忽视经济活动的反省,2000年代以后各省政府以委员会的方式讨论了强化森林产业竞争力的问题。重新研究了森林采伐权制度。BC省颁布森林作业法后,强调了开展灵活的森林草地作业法。在新不伦瑞克省、安大略省、阿尔伯塔省也编制了新的森林计划指南。

另一方面,在土著居民问题上,1990年代以后,对土著居民有利的司法裁判接连出现,省政府方面要取消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协议”或“和解”,推进森林作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区域规划等必须有土著居民的参与,与土著居民一起共同推进经营计划等,由此出现了作为商业合作伙伴的动向。分配给土著居民的森林采伐权已占到整个加拿大年允许采伐量的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