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FAO《2010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截至2010年,越南的森林面积为1 379.7万hm2,占国土44%。森林蓄积为8.7亿m3。单位面积蓄积为63 m3/hm2。森林资源中有原始林8万hm2、其他天然林1 020.5万hm2、人工林351.2万hm2;森林蓄积以阔叶树为主,为8.48亿m3,针叶林蓄积仅2 200万m3。
越南政府推行扩大人工林政策,近20年来每年新增人工林超过10万hm2,1990-2010年全国人工林面积增加了2.6倍。同期,全国森林总面积增加了47%。越南天然林保持稳中有增,人工林增长较快,森林资源总体呈增长的趋势。
越南的原木年产量近10年来浮动在3 100万~2 600万m3左右,除了2003年比上年减产13%外,其他年份木材产量基本稳定。越南对天然林实行采伐限制,所以森林采伐主要集中于人工林。政府规定2006年之前天然林采伐上限为30万m3,2007年已减少到15万m3。为保护天然林,今后每年都将根据森林资源情况重新制定采伐上限。
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1.法律依据
越南的森林采伐活动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①1988年颁布的《土地法》,依据此法实行林地承包到户的政策,将林地划分给非国营企业、社团及个人使用,并规定使用期限。土地仍属国家所有,但林木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承租者可在分给的土地上造林。②1991年颁布的《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依据此法确立了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994年实施林地分配法令。③1999年颁布的《采收木材和林产品的规定》。
2.森林采伐主管部门
越南全国林业管理工作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该部下设林业发展局管理全国造林、木材生产及森林工业等各项工作。各省人民委员会下设农业与农村发展厅,该厅下设林业保护、林地开发及林业技术推广等部门。各地区人民委员会下设营林局,负责管理地区林业事务并进行技术指导。森林采伐在各级管理机构中归相应的部门负责。
3.商品林采伐管理
(1)天然林采伐管理 天然林采伐的审批及监管流程为:制定森林管理计划→采伐设计→采伐设计评估→提交和决策→实施采伐→采伐检查→伐后封山育林。
——森林管理计划 森林企业必须制定森林管理计划,每5年进行一次审查。该计划中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主要以该地区林木蓄积量和生长量的增加或减少为依据。每年的采伐区可大可小,5年内平均的伐区面积不得超过许可标准。
——森林采伐设计 该设计由合格的完全法人实施,设计单位必须全面承担设计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设计内容包括林业管理计划等基础文件以及采伐的方式、周期、密度、大径级木材的最小直径、利用率等采伐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规范说明。采伐设计工作要求进行实地勘察,根据估算的采伐密度在达到采伐标准的林木上用标记锤做标记等。另外,要按照木材大小和木材分类来计算和确定木材产量,设计产量和实际产量之间的误差允许在10%以内。
——采伐设计评估与审批 森林采伐设计的审批程序为:第一步,由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厅设立的委员会对企业的采伐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然后由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厅提交省人民委员会(人委会)批准。第二步,省人委会将采伐设计汇总审批后提交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评估。第三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根据被批准的采伐设计评估档案签发各省乃至全国范围允许采伐的森林。签发的决议应清楚地标明采伐地的名称、面积和产品。根据内政部决议,企业的采伐许可证由省人委会签发。开发森林的决定和采伐许可证要提交给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厅,作为检查和监督森林采伐的依据。
——采伐的实施与检查 在获得采伐许可证后,企业可出售立木或组织采伐活动,如举办出售立木的投标活动,与采伐单位签订采伐合同等。采伐时,要伐倒所有带标记的树木,至少砍伐标记树木总量的95%。采伐完成或采伐期终止后,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会同省和地区的林业保护机构对采伐现场进行检查。实际总采伐量与各类设计采伐量之间允许的最大误差为10%。采伐与检查完成后,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做出封山育林决定,并上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封山育林后,森林立即进入受保护及培育状态,严禁在采伐周期外进行采伐。作好采伐后的森林记录,以便在整个培育期间予以监督。
(2)人工林、家庭园林及家庭天然林的采伐管理 对人工林、家庭园林的木材及投资种植的散生林木,林主可自行决定采伐林龄。林主投资的天然林采伐,需向乡人民委员会报告。商业性采伐需向当地林业保护办公室报告,由其检查、核实并做出标记。
4.公益林的采伐管理
越南的公益林即防护林,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等。
——防护林中天然林的采伐 所有采伐活动,必须遵守保护和发展森林防护功能的原则,严格禁止削减森林资产及其防护能力的采伐活动及林产品利用。因生态保护需要,国家可临时禁止防护林中天然林的采伐。在准防护林、标准防护林中允许清除和利用枯死木及病老倒木和去稍树。
此类采伐由森林保护管理委员会按照抚育伐的设计规定进行设计,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厅审批,并提交省人委会由其颁发采伐许可证。在不影响防护林功能的情况下,允许利用林内的非木质林产品。准防护林树木达到天然林采伐规定的采伐标准时,允许间伐,最大林分密度为20%。要采伐的树木主要是过熟、病树、倒树、去稍树。
——防护林中人工林的采伐 对于由森林管委会或承包商投资的人工林,每年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不得超过林地面积的1/10。采伐方式为带状或块状且不相连采伐。在非常临近防护林的地区,采伐面积不得超过0.5 hm2;在临近防护林的地区,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 hm2。
二、公益林与商品林采伐管理的区别
防护林的采伐,以保护和发展森林的防护功能为原则。天然林内,允许清除影响防护林功能的枯死木及病老倒伏树木;人工林内,林木达到采伐林龄时可以申报采伐,采伐面积和采伐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在商品林中,对天然林采伐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制度,对人工林采伐相对宽松。天然林采伐必须按照森林管理计划进行,而且该计划须上报国家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人工林的采伐,林主可自行决定人工林、庭院林及投资种植的散生树木的采伐林龄。林主投资的天然林的非商业性采伐,要向乡人委会报告;商业性采伐向当地林业保护办公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