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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林业战略

日本《木材情报》2013年8月报道 - 欧洲的森林提供了生态系统为社会做贡献的全套服务(如木材生产、游憩、生物多样性、固碳等)。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及保护对策是这些服务持续下去所不可缺少的。但是,森林和森林管理正面临着气候变化及能源用木材需求增加等各种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的课题。然而,到现在(2013年8月)欧盟(EU)水平上的共同森林政策仍未形成,而是在环境、农业等其他领域的EU政策中实施森林政策。

一、欧洲森林的现状和课题

欧洲的森林进行集约的管理,由中幼龄同龄级森林组成,但树种结构、生长状况及生物多样性因地而异。天然林稀少,人工造林地也不多,而大部分是因各种社会需求及森林管理所形成的半天然林(Semi-natural forests)。

欧洲森林及林业部门的课题受到气候变化、辐射和沉积、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经济全球化进展所导致的森林结构及木材市场变化等的影响。尤其是林产品及木材需求对森林管理特别是森林所有者的收入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对森林的社会需求,涉及到整个欧盟,但因国家和地区有很大的不同。

关于欧盟区域内的森林,存在2种观点,一种是从木材生产出发,考虑未来想要的森林产品;另一种是从舒适性的观点出发考虑森林生态及自然保护。

基于商品观点的考虑,尤其是将森林的生长及健康状态视为可持续木材生产的主要前提条件。这种森林和林业观,强调森林生产、森林的生长及森林管理的技术和自然科学。

相比之下,基于舒适性观点的考虑,强调有助于森林生物多样性和动态的自然系统的森林保存。这种森林和林业观与生物科学及生态系统科学密切相关。

政策落实为行动的必要性在两个观点之间有所不同。出于商品观的主张者要求改善森林所有者的利益和对以森林为基础的企业的木材供应,立足于舒适性观点的主张者则要求通过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价值转变森林管理。

二、森林和森林相关政策

森林和森林相关的政策大致可分为全球、全欧洲、EU、各个国家等不同的管理水平。

全球水平的森林政策,围绕着应对森林采伐或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具体化等问题提出合理的制度框架,进行了10年的争论。然而,尽管受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其他领域政策的间接影响,但迄今仍然未达成森林协定。

在全欧洲水平上,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MCPFE)开展了关于森林保护的政治倡议,有46个国家参加,其范围包括制定"可持续森林管理"标准及指标的技术合作、强化面向可再生能源生产的林业部门作用的规则以及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指南等。

在EU水平上,2006年通过的EU林业战略(1998)及EU森林行动计划是解决森林问题的主要手段。2005年的报告提出,针对在加快改进对森林及林业产生不同影响的政策区域间的协调及沟通的现有活动中EU的手段及做法,不仅要进行广泛的评价,而且还提醒到EU水平上共同森林行动的必要性。

而且,在EU水平上的最适合的森林相关政策,还包括共同农业政策(CAP)、水政策"Natura 2000"等关于自然保护的政策以及可再生能源政策和EU气候政策等。

三、EU水平上行动的必要性

EU水平的森林保护方法(approach)的讨论,基于以现有的森林结构、森林政策为基础的生态学的、经济的、社会政治的观点。在EU区域方法的前提中,存在着自然跨越多个国家的事实。例如,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欧洲的共同问题,入侵性植物及昆虫、菌类逐渐跨越国境,森林火灾及风暴也正成为涉及多国之间的现象。

从经济的视点看,EU的共同方法(community approach),可以通过防止成员国内不同的森林保护标准导致的偏差取得良好的作用,进而有助于避免成员国之间关于森林管理、保护标准的"过度竞争"。

在政治上,EU水平的区域方法,也许有助于克服潜在的容易发生的政策失灵及EU目标的基本目的和现在适用的政策手段之间的不一致。森林保护手段已扩大到EU的不同政策领域,屡次出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反复修订的结果与追求的目标之间产生矛盾。然而,也有反对共同方法的议论。例如,有观点认为,区域森林特性和以森林为基础的产业另当别论,而把基础放在地区,可以发展的空间最终是有限的。在其他方面,把基础放在林产品市场、森林及以森林为基础的产业上,过去10年出现了持续的"欧洲化"。而且,欧洲的森林开始逐渐被嵌入国际的、社会经济的乃至生态的开发范畴。也有人抵制更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若干政策制定者、不同的利益团体及成员国缺少政治主张。

目前,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协议效用,MCPFE开始在泛欧水平上进行专家讨论。EU水平关于地区的MCPFE尝试及可能的活动将加强相互间的进程。如果MCPFE能够提供作为国际协调程序的工具包,就可以用于参加国和地区的森林保护的新方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