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欧洲木材生产与消费已恢复到雷曼冲击前的水平

《世界林业动态》2014年第17期报道 - 日本《木材情报》2013年4月发表了筑波大学生命环境系副教授立花敏的文章,阐述了雷曼冲击前后欧洲林业的动向。全文如下:

美国2011年约9% 的失业率在2012年9月以后下降至7%左右,出现了走出2008年9月发生的雷曼冲击的良好兆头。本文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等的统计资料,着眼于区域性及雷曼冲击前后的变化,探讨欧洲林业的动向。

一、林产业部门

在欧洲(不含俄罗斯),林业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2010年为1.0%,比同年日本0.65%的贡献率高很多。从欧洲各地区看,北欧的贡献率最高,为2.2%;中欧东部为1.6%;其他地区也达到0.7%~0.8%,均高于日本。

欧洲2010年的森林采伐量为5.13亿m3,其中北欧最多,为1.81亿m3,其次中欧西部为1.72亿m3,中欧东部为1.14亿m3,南欧的采伐量最少。2010年的木材销售额约为177亿欧元,其中中欧西部约79亿,北欧约50亿欧元,中欧东部约26亿欧元,合计占87%。由此可见,欧洲森林产业的重心在北欧及中欧。

2010年从业者人数约314万人,其中中欧较多,北欧较少。从就业者和森林采伐量及木材销售额来看,北欧林业生产效率更高,南欧较低。

根据UNECE的林产品统计,欧洲木材生产量从2003年的4.29亿m3增至2007年的5.05亿m3,2008年的雷曼冲击导致2009年减少到4.30亿m3,但2011年恢复到4.83亿m3。生产量在2011年超过5 000万m3的国家有瑞典(7 210万m3)、德国(5 614万m3)、法国(5 504万m3)和芬兰(5 077万m3),奥地利的木材产量为1 870万m3。在木材生产量中,针叶材约占70%。

欧洲的林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持了稳定的木材生产量。例如,从21世纪前10年的木材产量看,瑞典保持在7
000万m3、芬兰5 000万m3、奥地利2 000万m3、瑞士500万m3左右。德国在2006年和2007年增至6 229万m3和7 673万m3,2009年减少到4 807万m3,但大致维持在5 000万m3左右。而且,还有不少国家木材生产量增加,如斯洛伐克从2003年的636万m3增至2007年的813万m3、2011年的921万m3,尽管各年有增有减,但总体呈增加的趋势。

二、木材的消费和贸易

按原木换算,欧洲人均木材消费量2010年为1.2 m3。日本的人均木材消费量20世纪70年代前半期为1.0 m3/年,但是近年已减少到0.5~0.6
m3/年,欧洲人均消费的木材是日本的2倍。人均木材消费量在北欧为3.0 m3/年,中部西欧为1.5 m3/年,其他地区为0.7~1.0
m3/年,所有的地区都超过了日本。

原木消费量较多的国家是瑞典、德国、芬兰和法国等,21世纪中期以后,瑞典大致超过7 000万m3,德国、芬兰和法国超过5 000万m3。这些国家木材工业发达,原木需求量较大。例如,芬兰从俄罗斯进口大量原木,21世纪以后净进口量达到数百万至上千万立方米,瑞典及奥地利净进口量也持续达到数百万立方米。德国直到2008年仍然是原木出口国,但2009年以后转变为净进口国, 2010年以后净进口量超过400万m3。另一方面,法国及斯洛伐克、瑞士原木出口持续超过进口。在法国,21世纪前10年中期,原木净出口量持续在上百万立方米,2009年后达到411万~591万m3。斯洛伐克及瑞士净出口量在100万m3左右。

按原木换算,2010年欧洲的纯贸易量为净出口800万m3,但各地区有所不同(表1)。北欧和中欧东部分别为净出口1亿m3和500万m3,而中欧西部、南欧西部和南欧东部分别为净进口4 900万m3、3
600万m3和1 600万m3。在欧洲,以区域内原木贸易为主,也从俄罗斯等进口原料、出口制品。从非洲等进口的热带木材呈减少趋势。

2003-2008年工业用材的年进口量大致在6 000万~7 000万m3,2009年减少到4 371万m3,2011年又恢复到2003年约6 000万m3的水平。出口量2009年降至3 902万m3,但2011年恢复到4 663万m3,超过2007年的水平。欧洲金融危机导致欧洲经济停滞,在欧元贬值情况下木材出口量增加。

三、VPA的扩大和木材出口规则生效

欧盟(EU)于2003年通过了"森林法实施及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FLEGT)行动计划",2005年制定了FLEGT规则。FLEGT行动计划就非法采伐问题的解决对策提出了如下7点:①对木材出口国的支持,包括推进非法采伐问题解决对策;②促进合法木材贸易,包括扩大并充实欧盟和木材出口国之间的自愿伙伴协议(VPA);③推进政府采购方针;④支持民间部门在森林领域合理行动等方面的倡议;⑤推进对森林部门融资及投资等预防措施;⑥EU非法采伐限制等现有法律制度的利用和新法律制度的引进、⑦关于木材纠纷。

其中,关于政府采购,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英国引进了兼顾社会和环境的采购方针,推进了合法木材及经第三方森林认证的可持续木材的采购。例如,荷兰包括民间部门致力于增加森林认证材的供需量。

根据VPA,从2006年开始进行交涉。VPA要求必须针对各贸易国固有的问题进行各种交涉,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签订协议。例如,土地的保有及管理方式。而且,根据VPA开发生产国的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TLAS)是根本,在实施过程中有2种方式,认证机构对出口EU的木材制品给予特别许可,或是对确保全部木材合法性的出口商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许可。关于在贸易对象国的TLAS的实施,由EU和对象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共同实施委员会监督。

目前,签订VPA的6个国家是喀麦隆(2010年10月缔结)、中非共和国(2011年11月)、加纳(2009年11月)、印尼(2011年5月)、刚果共和国(2010年5月)、利比里亚(2011年7月)。其中,EU与加纳和喀麦隆之间已经完成了对VPA的批准,EU与利比里亚和中非不久也将进入批准程序。EU在2005年开始与喀麦隆和加纳交换意见,现已扩大到与印尼及中非、利比里亚和刚果共和国交涉。关于VPA的过程,以木材贸易中和EU关系密切的非洲诸国为主,从开始交涉到签约,需要3~5年的时间。

根据森林与欧盟资源网络(FERN)报道等,在这个过程中,喀麦隆讨论了1994年森林法的修订,地方团体提出了期待着信息公开及监督机制的引进等。在中非共和国,TLAS仅以木材出口为对象而不包含国内市场,所以今后必须进一步改进。加纳是最早签订协议的国家,但仍处于对森林法及森林和野生生物政策、树木保有制度等进行修改的阶段。在印尼,以VPA谈判为契机,2009年木材合法性基准(SVLK)法制化,取得了谈判进展。在刚果共和国,尚处于等待总统批准的阶段,但另一方面正在讨论森林法的修改。在利比里亚,50%的国土允许享有木材采伐权、矿产采掘权、棕榈油生产权等私有使用权,这是引进TLAS所面临的课题。如此种种,VPA针对伙伴国的森林管理及木材利用,包含法律制度在内,产生了不少影响。

现在,刚果共和国及加蓬、马来西亚、越南也开始与EU交涉。而且中南美的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秘鲁,亚洲的柬埔寨、老挝、缅甸、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泰国,还有非洲的科特迪瓦、塞拉利昂,也开始与EU交换信息。EU的VPA正在逐渐扩大。

而且,EU于2010年10月通过的木材法规,在2013年3月3日正式生效。此法规应抵制非法采伐木材及其制品的贸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①在非法采伐木材及其制品最初进入EU市场时加以取缔;②对EU区域内的进口贸易商要在自身供应链中做到能够追踪;③保留关于这些供应商和顾客的记录。木材法规的限制对象为整材、底板、胶合板、纸浆、纸等广泛的木材制品(不含循环利用的产品及书、报、杂志等印刷品),对国产和进口均适用,必须遵照FLEGT或华盛顿公约(CITES)。

四、结语

从统计资料可见,欧洲的木材生产及木材消费已接近雷曼冲击前的水平。根据UNECE/FAO(2012)预测,面向2030年无论森林资源还是木材生产均呈增加的趋势,在需求方面木质生物量将会增加。另一方面,EU的VPA进展、木材法规生效与美国修正雷斯法案相辅相成,预示着非法森林采伐和木材贸易对策将迎来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