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世界非法采伐问题分析

《世界林业动态》2014年第23期报道 - 日本《木材情报》2013年4月发表了鸟取大学教授根本昌彦的文章,对世界非法采伐问题进行了分析。

文章指出:非法采伐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广泛认知,21世纪前10年在G8等会议上进行了商议,各国都推进了非法采伐对策。在主要的木材生产国巴西、印尼、喀麦隆,非法采伐在2000年以后的10年中减少了50%~75%;在日本、美国、EU等主要消费国和地区,非法木材的进口在2004年达到峰值后减少了30%。推进非法采伐对策的结果是,近10年避免了1 700万hm2森林消失,至少抑制了12亿t二氧化碳排放。

但是,认为非法采伐和非法木材问题接近于解决还为时过早。如果加强管制,同样为逃避管制采取的手段也更加巧妙,用各种方法洗白,表面上伪装成合法木材进行流通的情况也会增多。而且,排斥强化限制,限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新的非法木材资源的温床,非法木材需要限制更松散的市场作为销路。在这个意义上,也存在着非法采伐问题反而更加广域化和严重化的一面。

作为保护热带林的强有力手段的REDD+,以严格的森林管理为前提,因此采取措施应对非法采伐是必须,但另一方面,在非法木材销售所波及的资金流大于通过森林保护获得的信用额的情况下,消除非法采伐的激励将失去作用。因此认为,非法采伐对策对REDD+的成功与否也将产生很大影响。基于对非法采伐问题的上述思考,本文就非法采伐的蔓延、特点及其对策加以整理,同时探讨日本应采取措施的方向性和今后对非法采伐问题的对策。

一、非法木材贸易凶险化巧妙化

根据国际NGO全球见证组织(Global Witness)2012年发布的报告——"一个潜在的危机?:因土地和森林纠纷引起的凶杀案增多"
(A Hidden Crisis?:Increase in killings as tension rise over land and forests),过去10年,因土地、森林等权利问题引起的凶杀事件在世界上至少有711起,每年的杀人案件从2004年的37起上升至2011年的106起,呈增加的趋势。案件数量在巴西最多,其次是秘鲁、哥伦比亚、菲律宾、泰国、柬埔寨和印尼等。

事件的背后,存在着资源开发方与当地社区等通常对立的关系,据说在杀人事件以外也发生了数十万起暴力和胁迫事件。而且,这种社会形势也是引起非法采伐的主要原因。事实上,非法采伐很多是在造林地及农地开发的名义下进行的,形成了对人权的侵害。而且,在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警察及军队等支持开发方压制住民的行为。

例如,2011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地居民Tika被杀事件就是采伐业的Siforco公司单方面取消与当地约定的基础建设、加快采伐引起的。在柬埔寨,2012年4月发生了一起杀人事件。被杀害的是当地环境NGO(NPGR)办事处处长Mutty,他在对非法采伐进行调查时被柬军开枪打死。5月份还发生一起抗议开发橡胶园的15岁少女被军队杀害的事件。

在这些事件以外,渎职及贿赂已经很寻常,非法木材经过伪装伪造等进行走私贸易。根据2012年公布的国际刑警组织和UNEP的联合报告,成为国际贸易对象的非法木材包括走私在内,估计为15%~30%,交易价格超过300亿~1
000亿美元。报告还指出,最近非法采伐更加巧妙化,介绍了如下10种非法采伐和20种"洗白"(Laundering)的具体手段。

1.非法采伐的手段:1)在保护区等禁伐区内采伐;2)无许可证采伐;3)在纠纷地带(国境周边)采伐;4)超过许可量采伐;5)伪造许可证采伐;6)通过贿赂获得采伐权;7)伴随造林地的新增或扩增的采伐;8)小农扩大农地的采伐;9)伴随着畜牧业、大豆生产等农地开发的采伐;10)以开设道路、开发矿山为名的采伐

2.非法木材"洗白"的手段:1)将超过采伐许可地内许可采伐量的非法木材伪装成合法木材;2)将其他来源的非法木材带入采伐许可地伪装成合法木材;3)利用某地区的采伐许可证,在运输过程中混入其他地区的非法木材;4)加工厂的原木堆放场地将非法木材混入合法木材中;5)在加工厂通过出材率的夸大报告或加工能力过小的报告或混入人工林木材的报告等,使混入非法木材的增量部分蒙混过关,伪装成只有合法木材;6)将A国的非法木材在国境地点使用贿赂手段变为B国产的合法木材销售;7)将从A国出口到B国的非法木材作为合法木材再返销A国;8)在争议地区等没有政府管理的情况下,在国境地带军队等控制着非法木材和合法木材;9)在非法木材从A国到B国的运输中将货物卖给第3国C国的商人,作为C国原产材进入B国;10)通过贿赂关税职员伪装产地及加工地;11)濒危种与珍贵种等作为其他树种进行虚假申报;12)使用出口许可证将其他地区的非法木材作为合法木材出口;13)同一个出口许可证多次利用,将非法木材作为合法木材出口(进出口误差的原因之一);14)用贿赂及造假伪造许可证;15)利用出口许可证将合法木材和非法木材混在一起出口给一些销售公司;16)尽管取得造林许可,但实际上采伐天然林后不进行造林,如此反复操作;17)取得工厂交货用的人工林木材许可证(无上限),假冒造林木上交非法木材;18)使非法木材混入合法种植的林木;19)在允许开发牧场及农场(尤其是大豆及棕榈)后,在许可地外围进行非法采伐;20)在道路建设等情况下,假冒障碍木非法采伐周边森林。

正如开头所说,非法采伐和非法木材至少在表面上正在减少,但是通过洗白继续进行着走私交易。其总量不清楚,但的确有相当的数量。洗白手段中的第7、16、17、18等手段与造林相关的事项是近年印尼木材洗白的典型案例。在印尼天然林采伐及非法木材的限制得到加强,非法木材相关的揭发检举数量大大减少,审判案件从2006年的1 714件迅速减少至2009年的107件,表面上非法木材减少了。但另一方面,尽管造林地实际上没有增加,而人工林木材生产量却由2000年的370万m3增至2008年的2 230万m3,增加了5倍以上。也就是说,很多的人工林木材是逃避国内法律制度的伪装的非法木材。

二、欧美非法木材对策

在非法采伐问题明朗化的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日本就揭露了这一问题,并在对策上也发挥了先导作用。但是,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近年来,欧美走在了前面,针对越来越隐蔽的非法木材交易采取了根本性的应对措施。

1.美国修订《雷斯法案》

《雷斯法案》(The Lacey Act)是美国国会1900年通过的关于在美国国内禁止交易非法获得的野生动植物等的法律。在迄今的百余年里,对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2008年修订该法律,禁止交易(进口、运输、销售、接受、取得、购买)违反美国各州或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的木材、木材制品等。该法律的特点是:①国内交易也会受到外国法律的限制;②当事人即使不是有意违法但在交易时疏忽了应有的注意(Due Care)也属于违法。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没物品、罚款(企业最高50万美元、个人25万美元)或监禁(5年以下)。

作为该法律最初的适用案例,例举了2009年从马达加斯加和印度进口黑檀原木的某公司被搜查的事件。经过3年的官司,2012年8月原告司法部以被告方履行如下事项为条件撤销了刑事诉讼:罚款30万美元,向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捐款5万美元(作为保护乐器用树种的活动经费),对被罚没的黑檀原木放弃所有权(按时价约合26万美元),合计相当于支付了约60万美元;制定公司内部规程(CP)。

CP作为《雷斯法案》中没有特别规定应有的具体义务,预测将成为其他进口企业的管理雏形。CP包含公司内采购负责人的培训、与供应方的信息传递、资材调集检查表的制作、树种的风险评估(包含对华盛顿公约(CITES)及红色名单的认知)、出口方的发票样本确认(其式样是否与《雷斯法案》相对应)、文件保管、违规就业人员的惩戒规定等。

2.欧盟(EU)的FLEGT、VPA和 EUTR

在2003年开始的"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行动计划"(FLEGT)活动中,EU对构筑以双边自愿伙伴协议(VPA)为前提的合法木材进口体系进行了探索。通过VPA,EU支援木材生产国加强森林管理,旨在最终向可信赖的企业发放合法木材供应者证明(FLEGT许可证)。通过只进口许可证持有者的木材,将EU区域内的非法木材进口风险控制到最小。

至此,EU已经与10个(实际为6个)木材生产国签署了VPA,例如在印尼支持其建立国内合法性证明体系SVLK。但截至2013年,尚未给包括印尼在内的所有的VPA签署国发放FLEGT许可证,仍处于未能实质上降低非法木材进口风险的状态。

在此期间,作为新框架,欧洲议会于2010年10月通过了类似美国《雷斯法案》的《欧盟木材法规》(EUTR:Timber Regulation),并于2013年3月开始在28个欧盟成员国实施。将来的FLEGT许可证及华盛顿公约(CITES)下的交易可作为该法规适用除外。

EUTR的特点是将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作为木材进口商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要求确认树种、数量、产地(特许权经营区名称)、生产者/加工者、产地国、守法性等信息。而且,必须根据EUTR所表明 的风险基准进行风险评估,具体要求是在降低风险的意义上由第三方验证是否符合现有认证制度及遵守该生产国的法律。而且,还要求根据过去制裁措施的实际效果来考虑该产地及该树种的违法性风险有多大。供应链的复杂程度等也是风险评估应该考虑的。

3.澳大利亚及新西兰

澳大利亚于2012年11月正式通过了《非法采伐禁止法案》(Illegal Logging
Prohibition Act)。现在澳大利亚农业部正在制作包括进口商尽职调查在内的细则,旨在于2014年11月付诸实施。这项法律旨在对进口非法木材和澳大利亚国内的非法采伐进行限制。新西兰为制定类似法律,也开始召集企业等利害关系者组成工作小组进行讨论。

三、针对非法木材中国和日本应对迟缓

1.中国

众所周知,中国木材需求的增长是惊人的,如今木材和木制品的进口量、消费量和出口量都是世界上最大的,而且中国作为木材加工制品枢纽的地位进一步提升。2007年中国的木材消费量提高至3.71亿m3,此后仍在继续增加。如果保持现在的增长速度,估计到2020年将达到4.77亿m3。

另一方面,中国通过以"退耕还林"为代表的造林政策及森林保护政策,国内森林资源正在增加,但由于基本上把重心放在保护上,木材消费量和自给量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并靠进口填补。但是,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木材和木材制品的进口量按原木换算达到1.8亿m3(93亿美元),其进口量的一半以上来自非法采伐风险高的"高风险国家"。

中国为应对非法采伐木材,2002年与印尼,2006年与缅甸,2008年与美国,2009年与EU之间分别签订了双边协定,2010年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还制定了"木材合法性验证办法"(Timber Legality Verification Scheme),建立了非法木材对策框架。但是,由于中国国家林业局的权限局限于国内森林,而制定国际贸易政策的商业部及外交部没有积极参与,因此非法木材对策没有产生实效。事实上,无论是非法木材的贸易还是买卖都没有得到有效禁止。

2.日本

日本没有实际效果的非法木材对策。日本的非法木材对策以基于绿色采购法的"优先采购可证明合法性及可持续木材"的政府采购指南为基础,在森林认证木材等其他方面,将林产业团体等开展的"合法证明"作为向公共事业等供应资材的主要条件和对民间各种补助事业的附加条件在民间交易中推广,但由于该措施没有强制力,需求者对此几乎不关心。而且,把制度焦点放在问题少的国产材合法性证明这一点上,其本身就存在问题。

事实上,日本的现行措施不能应对在国外进行了巧妙伪装的非法木材商,马来西亚的采伐公司Sampling Global公司的案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该公司由于在沙捞越州的特许经营地以外进行采伐及违规采伐,是被该国政府及环境团体反复指出有问题的公司。

令人惊讶的是,Sampling Global公司的胶合板等产品,其大部分是由综合商社的双日公司进口到日本的。双日公司被认定为合法木材供应商,估计是通过伪造发票等方式被认定为合法而不受指责地进口的。这只是冰山一角,今后仍然会有很多的非法木材流入日本。

四、希望日本出台非法木材排除法

欧美相继制定阻止非法木材进入本国市场的相关法律,在这个背景下,日本也必须参照欧美标准加强立法以排除非法木材。因此,必须改变现行合法证明体系把重点放在国产材上的状况,建立一个把焦点放在木材制品进口上的制度;要明确合法木材进口商等木材业者应尽的义务(类似Due Diligence),建立产地信息获取及风险管理制度。推进与EU的FLEGT等正在强化的产地国合法证明体系的合作,以加强产地国森林治理,也是日本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