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业动态》2014年第33期报道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与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中国接壤。西濒里海。国土总面积272.49万km2。
一、森林资源
由于特定的地理和自然气候条件,哈萨克斯坦森林资源禀赋不高。根据FAO统计,2010年哈萨克斯坦林地总面积为1 978.8万hm2,约占国土7%,其中森林为330.9万hm2,仅占国土1%。森林总蓄积量为3.64亿m3,其中针叶林2.39亿m3,阔叶林1.25亿m3。单位面积蓄积量为110 m3/hm2,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此外,还有其他疏林、散生木蓄积1 200万m3。森林生物固碳量2010年达到1.37亿t,每公顷41 t。
在森林资源中,梭梭树面积最大,占森林总面积50%,其次是灌木林,占25%,这意味着全国近2/3的林木不具备工业利用价值。而森林面积中利用价值较高的乔林仅占25%,其中针叶林占13.5%,阔叶林占11.5%。受自然条件影响,东哈州林地面积最大,占全国林地44%;其次为西哈州,占15%;再次为阿克莫拉州、阿拉木图州和巴甫洛达尔州。
森林全部为国家所有。森林面积的16%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林,13%为社会服务林,其余71%为多种用途林。
哈萨克斯坦森林火灾和滥砍滥伐较为严重。近20年来,森林减少了约11.3万hm2,年均约减少5 650 hm2,年减少率为0.17%。特别是近5年来,针叶林明显减少。其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部分地区扩建工业企业和交通设施以及修建疗养院等占用了林地。
二、森林经营
制定森林经营计划: 哈萨克斯坦长期缺少自然资源经营方面的政策,缺乏森林经营经验。直到2006年,政府提出"向可持续发展过渡"的森林经营理念,制定了《2007-2024年林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制定林地发展规划之前,《防治荒漠化十年计划(2005-2015年)》是唯一涵盖森林经营内容的全国性规划,其行动纲领是增加森林覆盖率。执行至今,哈萨克斯坦已对林木采伐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2005年以来先后对阿拉木图州的梭梭林和针叶林实行了禁伐,后在全国范围内对松林实行了禁伐;在领土疆界的森林资源富集地区确定了林木利用的新规则,规定在禁伐地段必须经过投标获准后才能采伐,而且只有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参加投标,采伐必须保证森林的长期(10-50年)利用价值。
森林保护:森林防火一直是哈萨克斯坦林业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历年资料表明,哈萨克斯坦每年发生上千次森林火灾,1997-2000年年均森林火灾次数达1 300起,平均过火面积6.67万hm2;2005-2007年年均火灾次数虽然减少至741起,平均过火面积3.46万hm2,但造成的损失仍然相当严重。烧荒、野外吸烟、采伐作业等人为因素是起火的主要原因,其次是雷击。森林火灾多发于人烟稀少的边境地区,扑救相当困难,造成火灾蔓延迅速,损失严重。据统计,近20年来,过度砍伐、重大火灾导致森林面积和木材资源减少、森林防护功能衰退现象严重。仅2005-2007年,滥伐林木就达16万m3,在阿拉木图,绿地面积已减少60%以上;原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造林木遭到砍伐,公路、铁路防护林带的造林活动几乎停止。
人工造林: 哈萨克斯坦森林覆盖率为1%,其西部各州(乌拉尔、古里耶夫、卡拉干达、库斯坦奈州)不到0.2%,因此国家林业的重要任务是在无林州进行人工造林。目前政府将造林重点放在土壤气候条件适宜,但在受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频繁的裸地上培育速生树种作为防护林,甚至用材林。主要树种是耐旱性强的河滩黑杨、白杨和白柳。目前,造林的主要任务是:以速生林营造为主,提高造林成活率,尽快发挥森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的作用。
三、林业管理体制
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部是制定环境保护、制定自然资源利用国家政策,确保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主管部门。其农业部林业与狩猎委员会是林业、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森林法、保护区法、水资源法案及动物保护繁殖和利用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哈萨克斯坦林业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与森林的经营利用分立的双轨制:中央及其在地方的授权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全国的森林资源,森林的经营利用由各个地方政府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及狩猎委员会(CFHM)是森林保护、森林基金使用及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上级部门为农业部。该委员会在地方下设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管委会(SPHR),负责贯彻国家的林业经营和森林资源利用的科技政策,对森林的状况、利用、再生产和森林防火、保护进行监督,不直接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各地方政府设立森工企业及狩猎管理局(GE)负责管辖各自区内的国有或合资森工企业,包括林业康采恩等大型企业,负责各自区内的木材采运、纸浆造纸、木材加工工业等,以满足国内对林产品的需求,并负责所辖林区的森林再生产和再造林,保障森林的永续利用。
四、林业法规政策
2003年6月出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规定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推行地方分权和租赁制。森林法禁止国家林业管理系统的企业进行主伐和对主伐材的加工,将林场改组为与森工业务分离的企业,但可开展间伐利用和间伐材加工,其间伐利用必须经过程序严谨的招标和申领许可证。同时为确保林业管理资金,设立了森林更新、防治灾害和保护基金。此项基金按一定比例从森工企业的产品价值中征收,用于森林更新、防灾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
2004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帮助下,哈萨克斯坦制定了《环境保护构想(2004-2005)》,要求全国的环境保护区达到国土总面积的6.4%,但到2004年只有1%。为此,政府建立了2个国家级的森林保护区:东哈州的塞米巴拉金斯克保护区和巴甫洛达尔州的额尔齐斯河保护区。这两个保护区内拥有额尔齐斯河流域的所有树木种类,在东哈州还建立了面积达60万hm2的卡通卡拉盖国家森林公园。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积极推进跨境环境保护,将东哈州将加入中俄蒙哈4国共建共管的阿尔泰-萨彦跨界生态圈保护区;2011年与中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使整体保护面积有了较大增长,环保效果较快提高。
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03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协助下,哈萨克斯坦环保部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框架(2004-2015)》,就出台生物安全政策、管理机构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保证了哈萨克斯坦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2006年又制定了2007-2012年度生态保护计划。2007年政府还颁布了《生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