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泰国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政策

《世界林业动态》2015年第8期报道 - 泰国的林业行政管理归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管辖。该部下设的4个局有明确分工:皇室林业局负责管理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局负责管理保护区的森林;海洋与沿岸资源局负责管理海岸林(红树林);事务局负责管理环境事务。

泰国的林业受到很多法规的限制,其主要法律有《森林管理法》(1941年)、《国家公园法》(1961年)、《国有林法》(196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造林法》(1992年)、《再造林法》(1992年)。

泰国有20个以上的法律和诸多政令涉及到森林管理。伴随着1989年《原木采伐禁止法》的实施,林业的焦点转向了保护。在国家"关与环境维护和保护国家第一政策展望(1997-2016)"中包含了关于区域森林、水、生物多样性及流域管理的制度改进以及关于居民及地区参与的指导方针,将森林覆盖率目标定为50%(保护林30%和生产林20%)。

泰国从1962年开始每5年制定一次经济社会发展计划(NESDP),在第1-6个计划中,农产品出口优先度很高,奖励农地扩大,但是到第7个和第8个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认识到如果经济发展不考虑可持续计划、兼顾环境和当地居民参与,难免会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而且,第9个和第10个计划推进了环境、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现行的第11个计划仍然进一步推动环境、社会发展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其目标是通过维持占整个陆地面积40%的森林和19%的保护林,实现保护天然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目标。2006年制定了经济林造林计划,推动民间企业在私有林地上造林,目标是10年造林240万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