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日本林地开发许可制度

《世界林业动态》2015年第13期报道 - 日本依法建立了严格的林地开发许可制度。日本林野厅网站相关栏目对林地开发许可制度做出了详细介绍。

1.林地开发许可制度的宗旨

森林拥有涵养水源、防止灾害、保护环境的公益功能,对国民生活的安定和地区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且,这些森林一经开发,其功能被破坏后是很难恢复的。

因此,在这些森林中进行开发活动时,必须采取正确的开发行为以确保不影响森林拥有的功能,这也是开发行为者权利之内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这一观点,为确保这些森林土地得到正确利用,制定了林地开发许可制度。

2.林地开发许可制度的内容

(1)许可制度针对的森林

林地开发许可制度针对的森林是按森林法第5条规定由都道府县知事制定的地区森林计划所涉及的民有林(不包括防护林、防护设施区、海岸保护区内的森林)。

(2)许可制度针对的开发行为

许可制度限制的开发行为包括土石或树根的采挖、开垦及改变土地性状的行为所占用土地超过以下规模的:①为开设或改建专用道路的行为,其行为针对的土地面积超过1 hm2,道路(路肩及转弯处或避车处需要的幅宽除外)幅宽为3 m;②其他开发行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 hm2。

3.许可权人

开发行为者必须按照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手续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自治事务)。

4.许可标准

都道府县知事收到许可申请时,必须确认不在以下各项之列后再予以批准。

①灾害预防:即从进行该开发行为的森林的现有土地防灾功能看,该开发行为有可能导致该森林周边地区土沙流失或崩溃及其他灾害。

②水灾预防:即从进行该开发行为的森林的现有水源涵养功能看,该开发行为有导致依赖该功能的地区发生水灾的可能。

③水源涵养:即从进行该开发行为的森林的现有水源涵养功能看,该开发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依赖该功能的地区确保水资源。

④环境保护:即从进行该开发行为的森林的现有环境保护功能看,该开发行为可能会造成该森林周边地区环境的显著恶化。

5.林地开发依据的法律

林地开发许可制度以《森林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