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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修订森林法

《世界林业动态》2012年第30期报道- 德国森林法(全称为《保护森林和促进林业经济的法律》)于1975年5月颁布,目的是保护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游憩效益的必要增长和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的发展;引导平衡并协调森林经营。德国森林法先后于1984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使森林法更加符合现代林业提出的新要求。

2010年通过的新森林法对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4条、第37条、第40条和第41a条进行了修订,涉及以下6个方面:

1.修改对“森林”的定义,不再将短轮伐期人工林和农用林地视为森林。这一修订主要基于保障可持续的木材供应以及对木质能源林需求的考虑。

2.林主进行森林利用时,应避免开展易导致典型森林灾害发生的活动。

3.明确国有林的定义,使之更加适应联邦和州进行森林管理的组织和法律需要。即联邦、州、公共机构或基金所有、属于州共同财产的森林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国有林。

4.允许木材行业协会将木材出售给其会员。

5.修改森林资源清查的规定,使之能够满足现代林业监测的需求。例如将森林固碳等数据纳入森林清查任务中。

6.在森林经营中,适当地考虑绿化设施、公墓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