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业动态》2013年第9期报道- 德国林道建设始于19世纪,标志着德国现代化林业开发的起步。最初的林道狭窄且无覆盖物,主要用于木材的运输。第二次工业革命使德国林业进入了机械化时代,当时的林道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远不能满足伐木作业和木材运输高度机械化的要求。
20世纪60年代,德国木材工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木材需求量骤增。林道建设也随之进入高峰期,仅1968年,巴伐利亚州新建林道就接近500 km。到20世纪后期,林道建设大幅度减少,而林道维护和修复的工作量明显增多。进入21世纪,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得到全面认识,林道维护成为森林开发的基础性工作,而林道新建工程则须经过严格审批。
一、林道基本情况
德国是全世界林道网络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根据德国第2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截至2002年,德国林道总里程约125万km,林道密度为112.6 m/hm2。林道按照用途分为3类:一类为干线道路(Ⅰ级林道),全年通行,年运输量为500~5 000 m3;二类为支线道路(Ⅱ级林道),可全年通车或良好条件下(良好天气、干燥期和结冰期)通行,年运输量500 m3以下;三类为集材道(Ⅲ级林道),根据需要季节性通行,运输量较少,道路宽在3~4 m以下。
德国森林开发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建设最佳的林道网络。20世纪末,德国开始限制新建林道,希望将平原地区林道密度控制在30 m/hm2左右,山地地区林道密度20 m/hm2左右。对于林道密度过高的地区,通常不实施林道新建项目。一方面,因为德国林业经营的整体思路是尽量减少对森林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林道对森林生态系统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引发森林资源过度开发。另一方面是因为林道建设和维护成本较高。新建林道对每立方米木材的成本贡献为3.5~5.5欧元,而维护林道的成本贡献仅为0.5欧元。与新建林道相比,对林道的维护能够大幅降低成本。
二、私有林林道建设补助政策
德国林业补助政策的核心是在联邦、州、市的联合支持项目机制对私有林进行补助,即在某一项目框架下联邦政府将资金分配给各州,州政府按比例配套资金并下发给所辖市,市政府按比例配套资金实施和发放补助。
1969年,德国制定了“改善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共同任务规划纲要,这成为此后林业政策的基础。联邦和州共同开展林业补助,出资比例为3꞉2。州政府根据森林法和纲要基本精神,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方针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变化加以调整。
“改善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共同任务规划纲要指出,对于林道开设(新建、加固和修补)原则上补助70%左右,在山区等收益条件较差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总成本的90%。各州政府根据纲要和自身情况制定补贴细则。以巴伐利亚州为例,对新建和维护可供重型货车行驶的林道,州政府给予总成本60%~90%的补贴。通常,对新建、扩建以及修复可供重型货车通行的林道补贴标准较高。州政府对山地林道建设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如萨克森州对于在道路建设难度较大的山地铺设林道、新建和修复规格较高的林道以及建设连接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公路提供80%的费用补贴。
对于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林道损坏、阻塞等情况,根据灾害破坏程度,受灾林主还可通过国家救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德国互助基金等途径申请灾害补助和低息贷款,用于清除和重建林道。
三、公有林林道建设补助政策
德国长期以来实行以地方自治为主的林业管理体制,国有林大部分归州政府所有。21世纪初,迫于国有林经营亏损严重的压力,德国开始大规模开展国有林改革,将国有林管理与经营的职能分开,产生了“巴伐利亚国有林”、“黑森州国有林”、“巴登-符腾堡州国有林”等一批国有林经营企业。根据各州制定的林道补助标准,国有林经营企业享有与其他类型森林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德国林业政策对中小林主更加优惠,对国有林的补助普遍低于中小林主。例如,GAK共同任务2014-2017年计划规定,经营面积大于1 000 hm2的森林,林道建设补贴为总支出的60%,不足1 000 hm2的经营者可获得70%的补贴。森林公园、防护林等以生态和游憩功能为主的森林大部分为国有林。GAK支持的重点领域是发挥运输和连接功能的林道,对游憩林道不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