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欧洲森林保护历次部长级会议及其主要成果

《世界林业动态》2013年第8期报道- 森林欧洲(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创建于1990年,是泛欧洲的高层次政治行动,旨在促进欧洲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森林欧洲为其46个缔约成员国和欧盟制定了关于如何保护和促进可持续经营森林的共同战略,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标准和指标。截至目前,森林欧洲召开了6次部长级会议,共采纳了21项决议,这些决议从政治和政策层面上对促进实现欧洲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以下是6次部长级会议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成果:

1.1990年斯特拉斯堡

由法国和芬兰发起,并于1990年12月18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会议的主题是“森林保护跨境机制的启动”。出席该次会议的成员有30个欧洲国家、欧洲共同体和观察员组织(政府间组织)。

在斯特拉斯堡会议上,参会各方通过努力形成了一些共识:欧洲森林面临的威胁变得日益严重,各方需要采取跨国保护行动和加强科技合作。大会还通过了6项决议:构建欧洲森林生态系统永久样地的监测网络;保护森林遗传资源;建立关于森林火灾的欧洲分散化数据库;实施与环境相适应的山地森林经营管理;扩大树木病理学的研究网络;形成森林生态系统研究的欧洲网络。大会形成的上述决议为欧洲各国在森林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并首次实现了通过政治谈判促进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在此之后,参会各方举办各种会议商讨如何将上述6项决议落实到行动中。

2.1993年赫尔辛基

1993年6月16-17日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大会由芬兰与葡萄牙共同主持,主题是“遵循一个承诺:在欧洲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各方商讨如何在国家与地区层面落实首次部长级会议的决议精神。出席大会的成员有37个欧洲国家与欧洲共同体、来自私营部门的几个组织、国际林业社区与环境非政府组织。

经过大会两天时间的讨论,形成了如下共识:建立在斯特拉斯堡会议决议基础之上,同时响应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发大会的森林相关决议倡议,缔约成员国通过了总体宣言和4项决议: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方针)、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指导方针)、林业合作特别是与转轨经济体的联系、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

3.1998年里斯本

1998年6月2-4日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大会由葡萄牙和奥地利共同主持,主题是“森林多重角色的确认”。出席本次大会的主要成员包括36个欧洲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及观察员组织。

在里斯本会议上,部长们也决定编制一个工作计划,要求将各种承诺付之于实践。1999年10月通过了森林欧洲的工作计划,其内容涵盖了超过40项有关泛欧洲的活动。这些活动范围涵盖了从森林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到农村发展和中欧、东欧国家的特殊需求。森林欧洲工作计划特别提到了森林政策工具,它由国家森林计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组成。这个工作程序不仅被森林欧洲缔约国采纳,也被国际组织采纳。经过几天时间的讨论,大会形成一些共识:应该关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对赫尔辛基大会后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缔约方通过了宣言和两项决议:关注人、森林、林业,关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设计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泛欧洲标准、指标及操作层面的指导原则。

里斯本会议特别强调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也肯定了赫尔辛基会议以来取得的成果。

4.2003年维也纳

2003年4月28-30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大会由奥地利与波兰作为共同主持,主题是“欧洲森林:共同利益、共同责任”。出席本次大会的成员包括41个欧洲国家、4个非欧洲国家、24国际组织。

在大会上,缔约成员国与欧盟共同签署了《维也纳宣言》“欧洲森林:共同利益、共同责任”,通过了5项决议:增强欧洲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协同效应;提高可持续经营的经济可行性;保留与增加可持续经营的社会与文化维度;保护与增加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和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

《维也纳宣言》强调森林在农村生计与城市社会方面的多重服务功能,并表示森林应与其他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挑战。维也纳会议的5项决议内容涉及跨部门合作、国家森林计划、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经济可行性、森林社会文化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各国部长们签署了一个新的森林欧洲框架协议,并促成一个泛欧洲生物多样性与景观多样性部长级会议机制的建立,这在第5次环境部长级会议“欧洲环境”上被采用。多方利益相关者对话首次成为部长级会议不可分割的部分。5个利益团体(森林所有者、森林工业、社会非政府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科学团体)与欧洲部长们进行讨论,并提出关于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管理的观点。所有参会方均认识到有效执行森林欧洲决议的必要性。在这次会议之后,森林欧洲为落实森林峰会做出的各项承诺确立了一个新的工作程序。

5.2007年华沙

2007年11月5-7日在波兰华沙召开。大会主题是“森林和生活质量”。大会讨论了“欧洲森林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台的可行性。大会还成立了两个工作组:第1个工作组被委托研究实施森林公约的潜在价值;第2个工作组的任务是为制定这种公约准备各种可能选择的方案,并形成一个关于该公约的非正式文件(Non-Paper)。欧洲46个国家和欧盟的部长与高级代表们同意授权发布华沙宣言和两项华沙决议:“森林、木材和能源”及“森林与水”。在大会上,各方汇报了欧洲国家森林的最新情况,并展示了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成就。大会一致同意支持继续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并对成就最大的国家给予奖励。

欧洲森林部长们承诺继续推行可持续经营管理,让森林更好地服务于欧洲社会。特别地,部长们高度强调保护森林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能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供给、保护水资源。大会强调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多种效益,并认为应将欧洲森林作为地方共同遗产进行保护。

6.2011年奥斯陆

2011年6月14-16日在挪威奥斯陆召开。大会由挪威主持,主题是“欧洲森林2020目标与启动森林公约谈判”。奥斯陆会议的参会代表包括42个缔约国、欧盟、6个观察员国家(非欧洲国家)、29个国际组织(环境和社会非正式组织、森林所有权协会、作为观察员的森林工业和政府间组织)。

大会一致认为,推行森林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森林健康能更加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淡水资源;森林的健康与活力对欧洲和全球绿色经济的成长培育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与保护需要保障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及其有效落实。基于上述共识,欧洲森林部长们与欧盟共同做了历史性决定:启动森林公约谈判,并提出欧洲森林2020年建设目标。大会通过了奥斯陆授权,授权谈判森林公约,并决定采用政府间谈判机制来达成共识。按照大会意见,森林公约政府间谈判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将其谈判结果反馈给此后召开的森林欧洲部长级特别会议。大会还通过了“奥斯陆决议:欧洲森林2020”,提出了欧洲森林2020年的愿景、目标与行动。

在奥斯陆会议上,缔约国部长们启动森林公约谈判的决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欧洲森林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各国家之间这种强有力的政治合作能更好地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多重功能平衡发展,有利于国际预期目标的实现。欧洲森林部长们在2020年森林目标上达成一致意见,包括战略目标、可测量的目标、在国家与国际层面加强可持续经营管理的优先行动。这些也为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在未来可持续经营的低碳经济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森林部长们高度评价森林在保障人类福利方面的关键性作用。大会设计了泛欧洲行动方案,具体兑现森林欧洲部长级会议的各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