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业动态》2013年第35期报道 - 日本国有林在1947年林政统一后由农林省山林局实行一元化管理,采用了以林产品收入等自身收入支付工资及事业费等独立核算制的企业特别会计制度,至今已有66年的历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国有林经营不仅为战后复兴和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木材,而且还将一部分收益上交国库,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财政重建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廉价进口木材增多,森林经营成本上升,国有林财务状况急剧恶化。1976年以后,国有林经营年年赤字,靠借款维持,到1998年累计债务已达到3.8万亿日元。
针对国有林的经营困境,1978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国有林事业改革特别措施法",并采取了许多办法,但是20年过去了,仍然没能改变国有林的经营困境。1998年10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新修订的"国有林事业改革特别措施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国有林经营方针从以林产品生产为重点转向以维持增进公益功能为目标,将1998-2003年定为5年集中改革期进行了彻底改革。改革的4个重点内容为:转变国有林经营管理目标,改革国有林特别会计制度,全面精简组织机构和职员,处理累计债务。
2003年集中改革之后,又经过了10年的酝酿和相关法律的修改,特别是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修订国有林经营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法律",依据此法,将国有林定位在"国民的森林"和"维持增进公益功能"的经营管理目标上,并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国有林特别会计制度,将国有林事业全部纳入国家一般会计预算(一般会计是管理中央政府一般性财政收支的预算制度,它以税收、国债收入等为财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公共投资等活动提供财力保障)。
改革后的国有林,作为"国民的森林"继续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并要求与民有林经营相结合共同推进森林的经营管理。国有林经营强调重视公益功能、对森林和林业振兴做贡献、对地区振兴做贡献,国有林管理机构的内部设置也朝着这个发展方向进行了改编,加强了对民有林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方面的机构设置。
至此,日本国有林事业在1976年陷入经营困境后,经过20年的努力和15年的改革探索,终于在2013年完成了彻底改革,结束了有66年历史的国有林特别会计制度,以国民的森林、国家管理的模式纳入国家一般会计预算,进入新的发展里程。
注:日本的一般会计是管理中央政府一般性财政收支的预算制度,它以税收、国债收入等为财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公共投资等活动提供财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