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林业信息

日本林业管理体制与借鉴

《世界林业动态》2013年第7期报道- 日本是位于亚洲大陆东岸外的太平洋岛国,与韩国、朝鲜、中国、俄罗斯、菲律宾等国隔海相望,陆地面积37.79 万km2。人口1.28亿(2011)。境内多山,山地成脊状分布于日本的中央,将国土分为太平洋一侧和日本海一侧,山地和丘陵占总面积71%。日本四面环海,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终年温和湿润,水热充足,适合树木生长。

日本是资源贫乏的国家,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及食品、原材料等主要依靠进口,但日本制造业十分发达,汽车、电器、机械、化学制品等都是主要的出口商品。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起一直保持着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直至目前仍是世界第三位的经济大国。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为日本林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另一方面,林产品生产成本高、林业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也给林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森林资源

日本现有森林2 510万hm2,森林总蓄积量为44.3亿m3。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为176 m3/ hm2,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11 m3/ hm2。森林覆盖率高达67%,是森林覆盖率居世界前几位的国家之一。

在森林资源中,天然林面积为1 475万hm2,蓄积量为17.8亿m3,分别占总量的59%和40%;人工林面积为1 035万hm2,蓄积量为26.5亿m3,分别占总量的40%和60%。从森林所有制结构看,国有林769万hm2,占31%;公有林283万hm2,占11%;私有林1 453万hm2,占58%。

在过去的40多年里,日本森林资源在面积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蓄积量的持续加速增长,其中人工林蓄积量从5.6亿m3增至26.5亿m3,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总量的82%。从各龄级人工林面积看,现有林龄结构已从10年前35年生以下占70%降至33%,而36年生以上近熟人工林和50年生以上成熟的高龄级林木资源已占到2/3。随着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和大部分林木资源已进入采伐利用阶段,现在乃至今后的一个时期,日本可采伐林木资源的潜力是巨大的。

二、林业产业

据日本2012年出版的《平成23年度森林・林業白書》(《2011年度森林・林业白皮书》)统计,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2009年为470.937万亿日元,其中林业产值为3 870亿日元,占0.08%;纸和纸浆、锯材和木制品加工业产值为3万亿日元,占GDP的0.64%。林业第一和第二产业产值合计为3.394万亿日元,占全国GDP的0.72%。日本林业和木材加工业在GDP中的占有率1990年为1.25%,2000年为1.07%,但近5年降已至0.7%左右。

日本的林产品主要包括原木、锯材、人造板、纸浆/木片等。其中,工业原木生产量近10年来浮动在1 600万~1 700万m3左右。另一方面,日本又是木材消费大国,工业用木材的年需求量在20世纪80-90年代为1亿m3左右,进入21世纪以来,大致保持在8 000万~9 000万m3左右。2008年以后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木材需求量减少到6 000万~7 000万m3左右,其中国产原木供应量约为1 600万~1 700万m3。2009年木材自给率提高至27.8%。

三、林业管理体制

二次大战后,日本由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原则。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仍然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相关省大臣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等。

在日本林业管理体制中,林野厅是中央一级的林业行政机构,隶属于农林水产省。林野厅负责管理全国的林业和经营管理国有林,对地方林业给与指导和扶持。在地方一级,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和市町村(相当于市县区级)2级自治政府内设有林业管理部门(林政科或林务科),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由于日本实行地方自治,所以林野厅和地方政府林业管理部门之间并非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但是,日本建有全国森林计划体系,即林野厅制定全国森林发展计划,地方政府按照该计划制定都道府县森林发展计划和市町村森林发展计划,并逐级推进全国森林计划的实施。国家就是通过这个计划体系指导地方林业发展和实现全国林业发展目标。

林野厅的组织结构由内设机构、附属机构和地方分支机构3部分组成。内设机构包括森林政策规划司、森林经营管理司和国有林局,各司局下设若干个处室。附属机构包括森林技术综合培训机构和林业机械化中心。林野厅在全国各地还设有45个分支机构,包括事务所7个、森林管理事务所8个、森林管理局7个和森林技术中心等机构23个。7个森林管理局又下设98个森林管理署。

日本林业管理的特点是,国有林由林野厅及其派出机构——森林管理局和森林管理署负责管理,私有林由地方政府和森林组合等加以管理。林野厅管理国有林,对私有林经营不予干涉。但是,国家通过森林计划体系指导私有林发展,对私有林的经营加以引导、扶持和调控,以使私有林在全国森林经营的总体目标和规划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其他与林业相关的管理职能

在日本,森林、林业和木材产业归林业部门管辖,而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与林业相关的管理职能多数归口环境省管辖。具体管理职能为:原生自然环境保护区、野生鸟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均由环境省直接规划、设立和管理;一般自然环境保护区由所在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环境省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稀有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区分为环境省直属和农林水产省直属2种管理模式,但最终均由环境省批准设立;自然遗产保护区、天然纪念物保护区的设立由文部科学省提出规划、环境省备案,文部科学省负责管理。

国立公园由环境省直接规划、设立,由国家投资建设和保护,由环境省派出机构——分布在全国7个区域的地方环境事务所具体负责管理。国定公园由地方政府提出规划和申请,环境省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都道府县自然公园则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划、设立并管理。

日本虽然没有荒漠化土地,但因其有广阔的海岸沙丘分布,在防沙治沙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又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故日本政府把《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也放在环境省,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荒漠化防治提供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等。

当然,在林业用地范围内设立的保护林、防护林则由林野厅自行规划、指定和管理,并负责对纳入此范围的私有林给予经济补偿等。

五、经验借鉴

日本林业行政历史悠久,林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比较完善。从日本林业管理体制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通过自上而下的森林计划体系指导全国林业发展,所有的林业政策都是围绕这一计划体系展开,既体现了国家林业发展的总目标和为实现该目标的各级规划,又提高了林业政策的针对性。

2.改革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削减机构和人员编制,引入管理和经营分离的新机制,将部分业务委托给民间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有林经营管理的负担,使国有林机构更多地行使管理的职能。

3.通过政策扶持促进私有林发展。在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日本,政府对私有林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政策措施引导和经济杠杆调节,很少用强硬的行政干预手段。日本政府对私有林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为核心的经济扶持;以森林国营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事业为代表的风险抵御体系;对森林组合等林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以林业专业技术员和林业普及指导员为核心的技术服务体系;以IT技术应用为代表的信息服务等。

从日本森林管理体制可以看出,国有林管理精简了机构,压缩了编制,引入了管理和经营分离的新机制。对私有林管理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扶持和服务体系相结合。由此得到启发,应强化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促进各种所有形态下的森林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