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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林业法规

《世界林业动态》2014年第26期报道 - 乌兹别克斯坦涉及生态环境的法律有28部,其中与林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1999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1992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特别法》(1993年)、《乌兹别克斯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及利用法》(199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1998年)、《乌兹别克斯坦水及水资源利用法》(1993年)、《乌兹别克斯坦动物世界保护及利用法》(1997年)、《乌兹别克斯坦生态鉴定法》(2000年)等。

1999年出台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是规范和约束全国林业管理和经营的根本大法,提出森林是国有财产和国家财富,应当合理地利用和保护;规定进行森林恢复是当前以及以后较长一段时间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并做出以下规定:

(1)原则上所有的森林均属于国家储备林,包括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和正在被各种类型的林业机构和企业个人使用的林分,但是,公路和水渠沿线林、农田防护林带、城市绿化林、住宅区内的小型园林不纳入国家储备林。

(2)对未列入国家储备林的植物群落,依据1997年出台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与利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利用。

(3)在法律框架下,纳入国家储备林的林地可以被集体或个人经营利用;在达成永久性协议的前提下,林业企业、机构或组织都可享有对林分的永久使用权。

(4)森林资源开发的承包时间自由,可以是永久的,也可是临时的;临时森林利用可以是短期的(最多3年),也可是长期的(10年及以上)。